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6.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