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財產權起訴,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萬元以下 | 1,000元 | 1,500元 |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 110元/萬 | 165元/萬 |
100萬元 | 10,900元 | 16,350元 |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 99元/萬 | 148.5元/萬 |
一千萬元 | 100,000元 | 150,000元 |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 88元/萬 | 132元/萬 |
一億元 | 892,000元 | 1,338,000元 |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 77元/萬 | 115.5元/萬 |
十億元 | 7,822,000元 | 11,733,000元 |
逾十億元部分 | 66元/萬 | 99元/萬 |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二、非因財產權起訴,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備註: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甲類及乙類事件。
三、再審,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再審之訴 |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 |
聲請再審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四、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抗告/再為抗告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五、聲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聲請事件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1,000元 | |
聲請回復原狀 | 1,000元 | 1,000元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 |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1,000元 |
六、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 免徵 |
七、合併請求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合併請求數家事訴訟事件 | 各依家事訴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
合併聲請數家事非訟事件 | 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
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 訴訟部分:各依家事訴訟事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訟部分: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