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事訴訟事件的合併審理就是由同一法官處理當事人間的數個家事糾紛,這數個糾紛可能是數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能合併審理的前提是這些家事事件請求的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夫妻間因一方外遇而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分配夫妻財產、外遇的精神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2.合併審理的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判(原則上是用判決)。但因為有些事件性質上必須儘快處理,所以也可依規定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3.當事人對合併審理事件的裁判不服時,應循下列程序救濟:
(1)對合併裁判事件的全部裁判結果都不服,應提起上訴。
(2)只對合併裁判中的家事訴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判決結果不服,應提起上訴。
(3)只對合併裁判中的家事非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裁判結果不服,應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