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廣告代理業者若明白知悉或依客觀情形應可得知所製作、設計、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不實之處而可能引人陷於錯誤,即應與廣告主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