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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結為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全部辦理完畢。依公司法規定,請求股東或股東會承認。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依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
以上是法律所規定之程序,惟一般常見公司辦理清算程序,僅辦理至向法院聲報清算,而未接續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有鑑於此,司法院於八十年二月十二日第○一一九一號函謂:公司之解散,只須向法院聲報,無須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公司之法人人格即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