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主管機關為何?
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均由(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際,與公司法第五條所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之情形,並不相同。
※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
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