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按調解之目的在於息訟止爭,為使有需要者皆能接受調解,擴大調解之功能,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故除非調解事件有必要由調解委員現場勘驗,藉以查明事實,因此所需必要之費用應由當事人支付外,否則聲請調解一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