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能達成處理之共識時,調解即不成立,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七條),而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立時,因聲請調解而停止之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民法第一百廿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當事人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