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婚姻無效與撤銷、侵害配偶權求償、子女監護權...
財務糾紛
借貸糾紛、本票與支票爭議、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債務清償與協商、房屋租賃與押金...
刑事行政
詐欺與洗錢、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車手案件、傷害、公然侮辱與誹謗、恐嚇...
企業智財
合約審閱與擬定、勞資爭議、資遣與解僱、加班費與工時爭議、職業災害...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故當事人發生民事爭執,或為刑事告訴乃論案件之被告或被害人,為求迅速消弭紛爭,達成雙方當事人均能接受之結果,自可向該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無須透過民刑事訴訟途徑,除當事人之紛爭得以迅速、便宜之方式解決,亦可減輕法院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