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有時會遠赴外地去開地設廠,但是有時候卻會與人發生ㄧ些糾紛,其中分為兩種
一.台商大陸商務糾紛
二.跨國商務糾紛
在大陸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途徑:
1.委託律師發函協調。
2.利用「人民調解」。
3.利用「司法調解」。
4.利用法院的「督促程序」。
5.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6.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台商國際化後,與跨國企業商務糾紛頻傳,許多台商喜歡就近選在台進行商務仲裁,未考量仲裁判結果能不能夠執行的問題,如果仲裁打贏,錢卻拿不到,白忙一場,十分吃虧。一般當事人在進行合約談判時,會在合約中訂定「雙方若發生商務糾紛,如果不選擇訴訟,就要選擇商務仲裁」。但許多企業卻未深究仲裁條款的內容,導致進入國際仲裁時,反而陷入困境。
台商喜歡約定在台灣進行仲裁,但台灣不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在台灣打贏了仲裁,如果對方的財產是在美國,能夠執行仲裁結果嗎?倘若花了一年半載進行仲裁,結果勝了也拿不到錢,豈非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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