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法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 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 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票據法第 1 條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商事法裡有包括;公司法與票據法。
安心法律諮詢家擁有全台灣最強的律師團隊,專門打商事法案件的律師。只要您來委託我們,我們一定盡全力幫助您解決法律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