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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從大學畢業的新鮮人小芬(化名)到台北市東區某餐廳當工讀生,與同事在店內聚餐,酒後躺在員工休息室睡覺,黃姓副店長色心大發,先強吻小芬並猥褻,接著脫去小芬長褲及內褲性侵,事後賠償55萬餘元求緩刑,最高法院認為,如判緩刑形同獎勵性侵,將他判刑1年10月確定,黃某須入獄。
判決表示,102年11月2日凌晨,小芬與陳姓店長、黃姓副店長等同事一起在自家餐廳喝酒聚餐,黃某見小芬不勝酒力在員工休息室熟睡,竟把她扶到店內沙發性侵,因黃某一直無法射精,還用手指侵害,事後還幫小芬穿回內褲及長褲。
黃某性侵前,故意遮住店內監視器,卻忘記店內還有另一台監視器,性侵過程全都錄,小芬被性侵時驚醒,但擔心黃會傷害她,不敢反抗,等黃某離開才找同事陪同報案。
檢察官偵訊時,黃某一直否認犯案,直到法院開庭,公布監視器錄下性侵過程才認罪,但主張已花55萬9200元與小芬和解,希望判緩刑;小芬則指稱,雖然同意和解,但未原諒黃某,還遞狀要求法院勿判緩刑,合議庭採納小芬意見,輕判黃某1年10月,但不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