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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提告表示,他與太太結婚近5年,兩人因工作分隔兩地,雖只做假日夫妻卻爭執不斷,去年3月他為加入大學同學會社群而註冊facebook,卻被太太懷疑有外遇,兩人發生嚴重肢體衝突。
賴女辯稱,顧及丈夫是獨子,她接受人工受精與試管嬰兒療程18次,忍受痛苦卻換來丈夫冷漠相對。
去年3月,賴女無意間發現丈夫註冊facebook,個人資料「感情狀態」寫「單身」,「尋找對象」勾選「約會對象」、「固定交往對象」,但丈夫不解釋原因反而罵她「賤貨」,才會大打出手。
法官認為,兩人開庭時互指不是,劍拔弩張,婚姻已無回復希望,勉強維持婚姻只會對各自追求幸福生活造成限制,因此判淮兩人離婚。
法律解析: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所謂「重大事由」,係由法院於具體案件中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並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並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標準去作觀察,亦即觀察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任何人處於此一情況,均皆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思之程度而定。又依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方有過失,一方無過失,有過失之一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雙方都有過失,過失較大一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若雙方都有過失且過失大小相同,則任何一方皆可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中,楊男與其妻因工作分隔兩地,只做假日夫妻而爭執不斷,復因先生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之感情狀態顯示為單身,而發生嚴重肢體衝突,甚至於開庭時互指不是、劍拔弩張,兩人之婚姻已生破綻而顯無回復之望,故法院即依此而判准兩人離婚。顯然法院認為兩方對離婚事由皆有過失,且客觀上已難以維持婚姻,故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