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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深坑一名黃姓男子,積欠12600元社區管理費,社區主委請太太到黃姓男子家按門鈴,男子回答在上廁所,但王姓婦人沒聽到,持續按門鈴長達四分鐘,讓男子氣得報案,現在臺北地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滋擾住戶罪,罰婦人6仟元罰緩,王婦抗告昨遭駁回定讞。
法律解析
本件王婦按電鈴行為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王婦已為藉端滋擾住戶的行為,依法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王婦抗告指出,自己是收管理費不應受罰,反倒是黃男開門後大聲叫囂,但法官認為,收不到管理費應打民事官司追討,不能為達正當目的而不擇手段,不顧社區住戶居住安寧,以長按門鈴、滋擾住戶方式催收,最後認定王婦擾鄰屬實,駁回其抗告確定。
◎ 補充相關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