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
免費法律諮詢
友站連結、友善列印
友善列印網站地圖

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您最可靠的正義可靠的夥伴。

存證信函
名  稱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第 247 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 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非訟事件法第 101 條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 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 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 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 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 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婚姻感情出現危機了怎麼辦?感情婚姻諮詢室教您掌握幸福婚姻 好律師哪裡找?
免費的法律諮詢及協助
● 權益萬金難買;諮詢免費助您。 遇到法律問題總是心慌意亂嗎?別慌張,有我們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在,提供您各項法律諮詢援助,確保您的權益不被侵害,同時提升您的法律素養,讓您能夠了解正確的法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