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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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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33 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 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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