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
免費法律諮詢
友站連結、友善列印
友善列印網站地圖

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您最可靠的正義可靠的夥伴。

存證信函
名  稱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0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婚姻感情出現危機了怎麼辦?感情婚姻諮詢室教您掌握幸福婚姻 好律師哪裡找?
免費的法律諮詢及協助
● 權益萬金難買;諮詢免費助您。 遇到法律問題總是心慌意亂嗎?別慌張,有我們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在,提供您各項法律諮詢援助,確保您的權益不被侵害,同時提升您的法律素養,讓您能夠了解正確的法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