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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8 條

分案事務,分別由民、刑事庭分案庭長督同法官或書記官一人辦理 ,其人選由院長決定之。

案件分案前,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事項,由民、刑事 第一庭庭長核決行之;分案或結案後,由主辦法官處理。 分案庭長或法官、書記官分案時,由事務科慎選適當工友,受分案 庭長或法官、書記官指揮,為搬卷等事務。 依訴訟法規定之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 人、訴訟代理人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 查詢主辦法官。

主辦法官確認聲請人係訴訟關係人者,由主辦法官所屬審判庭函復 之;如認聲請人非前項所列之訴訟關係人,則應附具理由將聲請書 退回民、刑事科,由民、刑事第一庭函復,再將函稿送主辦法官附 卷。 對於重大或社會矚目之民、刑事案件而有發布新聞之必要時,由審 判發言人處理之,不受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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